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02浏览:10设置

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培养学生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促进我校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领导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工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管理。

(四)制订和完善学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五)统计、整理、上报全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总结、调研与提高。

第三条岗位的设置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相对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相对固定岗是指活动内容相对稳定,时间较长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短时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岗位的设置必须由用工单位(校内、外)向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勤工助学用工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拟定用工协议,方可开展活动。相对固定岗于上学期结束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

第四条 学生非假期时间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一)用工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用工需在校园网发布通知,经学生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办公室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

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必要的用工协议,同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情况和有关协议送交校、院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备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

(二)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包括安全教育的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

(三)工作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如实提供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评语,纸质档案由学生个人和校学工处保存,电子档案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 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将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对于工作较好的学生和单位,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生活困难但又无特殊原因,个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以及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其享受其它资助的资格。

第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一)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二)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和原则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遵规守纪,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1.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重点关注;

3.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4.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对违约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资助。

第八条 责  任

(一)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和推荐二级学院(部)必须与学生签订《泉州工程专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四)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五)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

(六)学校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擅自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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